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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炔施工現場用火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許可證;動火許可證的簽發人收到動火申請后,應前往現場查驗并確認動火作業的防火措施落實后,再簽發動火許可證。
2. 動火操作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無法移走的可燃物應采用不然材料對其覆蓋或隔離。
4. 施工作業安排時,宜將動火作業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業前進行。確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業之后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嚴禁直接進行動火作業。
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應配備滅火器材,并應設置動火監護人進行現場監護,每個動火作業點均應設置 1 個監護人。
7. 五級(含五級)以上風力時,應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動火作業;確需動火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擋風措施。
8. 動火作業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并應在確認無火災危險后,動火操作人員再離開。
9.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明火。
10. 施工現場不應采用明火取暖。
11. 廚房操作間爐灶使用完畢后,應將爐火熄滅,排油煙機及油煙管道應定期清理油垢。